检察官辨法沙龙 | 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路径探析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提到,检察机关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浙江等地检察机关支持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浙江湖州检察机关成立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为内核的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评估支持中心,已办理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件5件,累计赔偿金额28万元……在这个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探索领域,法律是怎样具体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检察机关如何能动履职帮助未成年被害人争取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的“检察官辨法”沙龙在安吉举行——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2021年,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熟人性侵案件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章某某因案患上严重抑郁症,家庭更因此陷入困境。经过查找大量法律规定和文献资料,最终安吉县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被害人争取到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并以该案为基础,延伸类案办理,推动成立湖州市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评估支持中心及安吉分中心。
法律背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针对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由旧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现场精彩观点碰撞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可否受理?
苑宁宁:我个人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属于“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形,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一方面,多数性侵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更多伤害体现在心理和精神层面,这种伤害往往是激发性、持续性、不可逆的,从民法角度看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理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于对未成年权益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考虑,也应当将其视为“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
葛萍:对于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一般不予受理”,反向理解就是存在不一般的例外情形。这个“例外”的范围应该是:如果刑事惩罚无法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抚慰,或者说这个抚慰无法使被害人恢复到健康状态、无法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那么这种情形就应该属于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对于这类案件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以予以支持。
章春燕:个人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是性侵精神损害赔偿类型化适用的法律支撑。该条文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首先规定诉讼时效意味着这一类型的案件应该受理;其次条文中的性侵害通常对应的都是刑事犯罪案件。从现实情况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出现的损害更多都是精神层面的伤害;如果不予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话,民法典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基本无设置的意义。反之,个人认为该条文是为未成年人性侵害精神损害赔偿开了类型化适用的口子。
刑事惩罚是否可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
竺炜: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不是二选一的关系,接受刑事惩罚并不影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很多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并不富裕,无法面对高额甚至是可能伴随一生的治疗成本,多数会放弃治疗。而精神损害赔偿在让犯罪的人付出经济代价的同时,也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帮助被害人积极面对和治疗精神疾病,最大限度修复伤害。
贾爱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国家公权力予以处罚,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刑法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惩罚性评价,是对暴力的惩戒,而精神损害赔偿则属于民事责任,更多的是对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和恢复,尽管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平衡,但本质不同,所以,刑事惩罚不能替代精神损害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追究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认定“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是什么?
沈鑫华:评估的重要参考是:当病人在刚刚遭受侵害的急性期时,可能会出现呆若木鸡、一动不动,也可能毫无头绪、漫无目的乱走等行为,这些都是急性期精神损害的表现。遭受侵害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出现创伤后应激性障碍,出现闪回、惊恐、回避等行为,甚至在认知方面、行为方面出现问题。性侵行为相当于一个异乎寻常的刺激,在案证据显示该刺激与病人出现一系列的异常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我们认定为存在因果联系,并根据病人行为表现综合评估损害程度。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必要性和方式?
章春燕: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的设计初衷便蕴含着公权对私权的支持,是国家对弱者的特殊保护。这种支持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包括法律支持、证据支持、诉讼支持等多个方面。从实践效果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功效有:一方面基于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机制的天然优势,检察机关能在诉讼过程中推进解决举证难问题,另一方面基于当前未检一体监督的履职方式,检察机关还能在损害赔偿落地这一问题切实起到督促作用。
贾爱玲:按照国家亲权理论要求,国家作为未成年被害人的“国家监护人”,理所应当地站出来支持未成年被害人起诉,积极参与到诉讼之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在追求公平正义方面的主动性,在相应的诉讼当中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支持起诉。
湖州检察机关作了哪些积极探索?
章春燕:近年来,湖州检察机关在未成年被害人“办案、救助”方面积极探索“一件事改革”,搭建以“刑事办案+民事支持起诉”为内核,以“心理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亲职教育指导”等为外沿的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在严厉打击侵未犯罪的同时力争对被害人落实最高限度的司法保护。去年11月,我们主动与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接联系,成立了全省首个“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评估支持中心”,已为全市15件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损害赔偿案件提供证据支撑,取得一些工作成效。
沈鑫华:我们非常愿意从专业入手通过心理评估的方式帮助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争取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们医院的责任担当。为此,我们召集了院内具备司法精神学资质的医生、儿童精神医学诊疗医生、心理评估医生等副高级以上的医生成立了专家组,对工作流程、量表选择、询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并由多位医生共同研讨出具评估报告。开展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评估这项工作,也引起了我们医生对这类群体的关注,促进了相关临床医学的互涉探索。
●守护美好生活,凝聚社会共识!浙江四单位联合召开检察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
●她们以为走进了小哥哥的心房,没想到游进了“海王”的鱼塘……